法官有案说 | 险成“背锅侠”!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隐患重重
任职期间员工受公司委托,挂名担任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多次与公司沟通变更登记未果,直至公司外部纠纷找上身方知身陷窘境,险成为公司债务担责的“背锅侠”!
引发的民事纠纷
01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自200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先后就职于烟台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涉案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述两公司均为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受公司委托,2020年6月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张某于2020年12月与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张某未与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离职时张某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公司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王某均未予回复。
事后,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多起涉诉案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频繁陷入诉争,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严重妨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该石油公司诉至栖霞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涤除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02
法院审理
栖霞法院经审理认定,法定代表人与所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辞去代理。本案中,张某未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仅受托为该公司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故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张某即向公司股东提出辞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曾多次与股东王某协商变更事项未果,张某主观上已无继续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愿。故张某请求终止其与被告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并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公司限期赴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司法实务中,受人请托或受公司安排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现象频发,由此产生大量纠纷案件。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挂名”并非“冒名”,亦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产生合法的权利外观。“挂名”仅为内部约定,挂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外依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挂名”并不必然成为挂名者规避责任的免责事由。“挂名”任职即意味着实名担责,由此带来重重隐患。
民众在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莫因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将自身民事权益当做交易筹码,避免因“挂名”背负上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负担。若已被“挂名”或不慎身陷风险,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协商办理变更登记,通过法律途径积极救济、及时止损,避免日后陷入替人担责的窘境。
承办法官:胡海滨
案例编写人:朱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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